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證券)在2022年04月申請注冊了“華安證券 HUAAN SECURITIE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后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后認為該商標與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樂成LDC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華安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華安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BCI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近似,駁回了申請商標在第35類上的注冊申請。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委托我司對申請商標進行駁回復審程序。
商標圖樣
案件思路
華安證券是全國首批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之一,在證券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以及影響力,而本案的申請商標“
華安證券 HUAAN SECURITIES及圖”商標是以公司的企業簡稱設計而來,為華安證券的核心商標,該商標是否能順利獲準注冊,對公司的經營以及商標體系的建立,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司接受委托后,對申請商標駁回理由進行了全面的分析,該商標被駁回的原因可分為兩部分,文字近似與圖形近似。對于文字近似,由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的顯著識別文字均為“華安”,很難通過單純的文書對比而順利獲準注冊,于是我司通過查詢引證商標三、四的流程狀態發現,引證商標三已被駁回并未獲準注冊,引證商標四已經連續三年未在指定服務項目上使用。遂建議申請人等待引證商標三駁回流程結束,同時對引證商標四提起撤銷程序,為本案申請商標的注冊掃清障礙。
對于圖形近似,我司采用了文書論述的方式對比區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我司認為:雖然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均包含圖形,但各自圖形的外觀、造型、細節均存在明顯差異,且申請商標的圖案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顯著性較弱,商標具有整體性,不應僅憑某一要素而忽視商標整體的巨大差異。另外,申請商標包含醒目的漢字“華安證券”,該組合商標最為顯著識別部分亦即主要認讀部分是漢字“華安證券”,而非圖形,很明顯引證商標一并無文字,其僅能根據圖形識別,引證商標二、五文字部分分別為“樂成”、“BCIS”,與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差異巨大,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裁定結果
該案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認為,駁回決定中引證商標三經駁回復審程序,予以駁回注冊,現決定已生效。駁回決定中引證商標四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注冊,現決定已生效。據此,申請商標與之已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華安證券順利獲得“華安證券 HUAAN SECURITIES及圖”商標注冊證書。
案件啟示
對于圖形近似的商標,通常需要結合商標中所包含的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整體對比,當出現無法通過正常的文書對比區分開的商標時,可查詢引證商標的情況,看是否滿足提起撤銷或無效宣告的要件,利用撤銷或無效宣告程序讓引證商標權利狀態銷亡,為商標的注冊清除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