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面可以區分,未構成近似標識。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決定對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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