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對第61****70號“康博絲KANG BO SI”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并審結。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