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其第75****87號“星桔 EV”商標(下稱申請商 標)注冊申請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并審結。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已被撤銷,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二在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面整體區別較為明顯,共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不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決定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