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答辯人)于2023年12月15日在第9類“天線;防無線電干擾設備(電子)”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火星人”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并于2024年05月13日初審公告。在初審公告期間,某廚具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對“火星人”商標提起了異議程序。答辯人委托我司進行異議答辯。
案件思路
我司對異議理由書進行分析、梳理后,總結出以下幾點異議理由: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異議人主張答辯人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字號權;異議人主張答辯人注冊商標存在囤積商標之嫌,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之規定。
針對異議人的前述主張,我司對異議理由書中的主張及論證進行了全面剖析,并提出以下針對性答辯意見:
首先,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信號器具、通信導航設備等產品,主要功能包括信號傳輸、信號指示以及提供定位、導航和通信服務。而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則指定使用于照明、加熱、供水等設備,主要功能是為人們提供光、熱、水、電等基本生活服務。顯然,兩商標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及應用場景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兩商標分別使用于不同行業,并不會誤導相關公眾。
其次,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主要為集成灶產品及相關榮譽證書。鑒于此,異議人無法證明其商標在集成灶領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延伸至被異議商標指定的“天線”等產品。
再次,“火星人”作為高頻使用詞匯,已被大量市場主體作為企業字號及商標廣泛使用,涉及多個行業。盡管異議人的“火星人”在集成灶、抽油煙機等廚具產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行業地位,但答辯人認為“火星人”一詞與異議人并非唯一對應關系,因此并未侵犯異議人的字號權。
最后,答辯人注冊“火星人”商標出于真實合法的目的,不存在囤積商標之嫌。加之異議人并未證據證明答辯人的主觀惡意,故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等相關規定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因此,被異議商標“火星人”應當準予注冊。
該案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最終作出“火星人”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案件啟示
對于被提起異議或無效宣告的案件,首先需深入分析對方提出的主張及其引用的法條,全面剖析對方的理由書,逐一進行針對性答辯,提出有力的答辯意見;其次,細致甄別對方的證據材料,提出合理的質疑;再次,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商標經過使用已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最后,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闡述商標的合理來源及注冊商標的真實目的。對于涉及異議、無效宣告等程序的主體,應及時委托經驗豐富的專業代理機構對案件進行系統分析,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制定答辯策略,以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確保商標的注冊和存續。